公司管理要具备的能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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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要具备的能力有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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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沟通能力

为了了解组织内部员工互动的状况,倾听职员心声,一个管理者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其中又以“善于倾听”最为重要。

惟有如此,才不至于让下属离心离德,或者不敢提出建设性的提议与需求,而管理者也可借由下属的认同感、理解程度及共鸣,得知自己的沟通技巧是否成功。

2、协调能力。

管理者应该要能敏锐地觉察部属的情绪,并且建立疏通、宣泄的管道,切勿等到对立加深、矛盾扩大后,才急于着手处理与排解。

此外,管理者对于情节严重的冲突,或者可能会扩大对立面的矛盾事件,更要果决地加以排解。

即使在状况不明、是非不清的时候,也应即时采取降温、冷却的手段,并且在了解情况后,立刻以妥善、有效的策略化解冲突。

只要把握消除矛盾的先发权和主动权,任何形式的对立都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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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与统整能力。

管理者的规划能力,并非着眼于短期的策略规划,而是长期计划的制定。

换言之,卓越的管理者必须深谋远虑、有远见,不能目光如豆,只看得见现在而看不到未来,而且要适时让员工了解公司的远景,才不会让员工迷失方向。

特别是进行决策规划时,更要能妥善运用统整能力,有效地利用部属的智慧与既有的资源,避免人力浪费。

4、决策与执行能力。

在民主时代,虽然有许多事情以集体决策为宜,但是管理者仍经常须独立决策,包括分派工作、人力协调、化解员工纷争等等,这都往往考验着管理者的决断能力。

5、培训能力。

管理者必然渴望拥有一个实力坚强的工作团队,因此,培养优秀人才,也就成为管理者的重要任务。

6、统驭能力。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一个领袖不会去建立一个企业,但是他会建立一个组织来建立企业。

”根据这种说法,当一个管理者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有能力建立团队,才能进一步建构企业。

但无论管理者的角色再怎么复杂多变,赢得员工的信任都是首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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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需要具备的管理技能主要有:

1、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是指对某一特殊活动——特别是包含方法、过程、程序或技术的活动——的理解和熟练。

它包括专门知识、在专业范围内的分析能力以及灵活地运用该专业的工具和技巧的能力。

技术技能主要是涉及到“物” ( 过程或有形的物体 ) 的工作。

2、人事技能

人事技能是指一个人能够以小组成员的身份有效地工作的行政能力,并能够在他所领导的小组中建立起合作的努力,也即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创造一种良好的氛围,以使员工能够自由地无所顾忌地表达个人观点的能力。

管理者的人事技能是指管理者为完成组织目标应具备的领导、激励和沟通能力。

3、思想技能

思想技能包含:“把企业看成一个整体的能力,包括识别一个组织中的彼此互相依赖的各种职能,一部分的改变如何能影响所有其他各部分,并进而影响个别企业与工业、社团之间,以及与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这一总体之间的关系。

”即能够总揽全局,判断出重要因素并了解这些因素之间关系的能力。

4、设计技能

设计技能是指以有利于组织利益的种种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高层管理者不仅要发现问题,还必须像一名优秀的设计师那样具备找出某一问题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的能力。

如果管理者只能看到问题的存在,并只是“看到问题的人”,他们就是不合格的管理者。

管理者还必须具备这样一种能力,即能够根据所面临的现状找出行得通的解决方法的.能力。

这些技能对于不同管理层次的管理者的相对重要性是不同的。

5、技术技能

人事技能的重要性依据管理者所处的组织层次从低到高逐渐下降,而思想技能和设计技能则相反。

对基层管理者来说,具备技术技能是最为重要的,具备人事技能在同下层的频繁交往中也非常有帮助。

当管理者在组织中的组织层次从基层往中层、高层发展时,随着他同下级直接接触的次数和频率的减少,人事技能的重要性也逐渐降低。

也就是说,对于中层管理者来说,对技术技能的要求下降,而对思想技能的要求上升,同时具备人事技能仍然很重要。

但对于高层管理者而言,思想技能和设计技能特别重要,而对技术技能、人事技能的要求相对来说则很低。

当然,这种管理技能和组织层次的联系并不是绝对的,组织规模大小等一些因素对此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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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方法的内容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法律方法是指国家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条例和司法、仲裁工作,调整社会经济的总体活动和各组织、单位在微观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方法。

(一)法律体系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规范的形式与内容也极为丰富,法学上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将其分为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并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管理的法律方法中,既包括国家正式颁布的法,也包括各级政府机构和各个管理系统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社会规范。法律、法规一般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组成的。

比如,国民经济管理总体方面的,有计划法、工业法、农业法、商业法、基本建设法、财政法等;用于公司管理活动的,有公司法、工业企业法、交通运输法、海商法等;

在流通领域的管理方面,有商标法、价格管理法、外汇管理法、证券交易法等;在调整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方面,有合同法;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有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在保护劳动者及其集体权益方面有劳动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和深入,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涉外税法、涉外金融法等。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最根本的一点是要遵循事物自身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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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和仲裁

法律方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建立和健全各种法规,而且包括相应的司法工作和仲裁工作。这两个环节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法规而缺乏司法和仲裁,就会使法规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效力;法规不健全,司法和仲裁工作则无所依从,造成混乱。

司法工作是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按照法律和法规解决各种纠纷和审理案件的执法活动。司法机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通过司法制裁,强制执行法规,制止违法活动,恢复正常秩序,并给予当事人一定惩罚,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教育人民的目的。

司法制裁分为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两类。经济制裁包括强制执行付给违约金和罚款、停止和排除妨害、退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刑事制裁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因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采取的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仲裁即公断。如果组织之间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就可由仲裁人或仲裁机构居中作出判断和裁决。就仲裁的性质而言,它是一种行政性活动,不是司法活动。因此,裁决不被当事人执行时,仲裁机关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仲裁分为经济合同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类。经济合同仲裁是指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进行调解、作出裁决的活动。

涉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基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按照有关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对其经济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它们都是全国性的、常设的仲裁机构。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所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一方当事人可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即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执行。

二、法律方法的特点

法律方法主要有下列特点:

(一)公开性

法律方法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公开性,它要求把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完全公开,并且要求公开立法和公开执法。它不像有些文件、政策那样只有少部分人掌握和执行,从而可以避免一些营私舞弊行为。

(二)严肃性

法律和法规的制订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一旦制定和颁布出来后,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和法规不可因人而异,滥加修改,必须保持它的严肃性。司法工作更是严肃的行为,它必须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规范性

法律和法规是所有组织和个人行动的统一的准则,对他们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法律和法规都是用极严格的语言,准确阐明一定的含义,并且只允许对它作出一种意义的'解释。法律与法规之间不允许互相冲突,法规应服从法律,法律应服从宪法。

(四)强制性

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就要强制执行,各个组织以至于每个公民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量的惩处。

三、法律方法的作用

法律方法对于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巨大的作用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证作用

尽管刑法在惩办各种破坏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保护公共财产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条例,但在经济及管理领域,还必须用管理的法律方法来加以调整。

例如要确定各种财产的所有权,规定财产所有者的支配权限,调整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信贷关系、结算关系、物资分配关系、商品购销关系、农副产品收购关系、运输关系、劳动报酬关系等

以及要维护经济合同,追究违反合同者的法律责任,健全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经纪律等,都需要建立和健全管理的法规来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能科学地制定实施的保证作用

在管理活动中,正常的秩序是提高管理效益的重要前提。管理的有关法律是保证实现经济规划及维护管理秩序的必要手段。管理的有关法律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划方面的作用

表现在它能够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促进有关规划科学地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比如,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修改国家制定的规划,对那些不按规划办事的严重失职者和官僚主义者,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主体或个人,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维护国家规划的严肃性,在经济及管理领域里严明法纪,有效地维护良好的秩序,整个国家、组织乃至个人的活动才能纳入管理的法制轨道。

(三)经济主体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强化作用

加强经济主体的经营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管理制度,这对于现代化科学管理尤为重要。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职责分明、功过分明和赏罚分明,把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央部门、地方、组织及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制止浪费行为。

对在管理中违反纪律原则,破坏财经纪律等行为,应针对不同的情况,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除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直接当事者的责任。

在管理中,还要求组织能够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的法律方法应切实保障员工在组织中的地位,保障他们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使他们有权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讨论、审议、决定组织的重大问题。

此外,为了促进和协调国家与组织、组织与组织及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使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能互相衔接,管理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和监督。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促使组织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同时又能提高协作水平,提高组织管理效益。

(四)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

管理的法律也是保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被管理群体的物质和文化水平的法律规范。它通过各种法规,用法律的手段保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还在组织内部将责、权、利很好地结合起来,并赋予管理系统中各个局部及个人应有的权利

并规定员工享受有关待遇,建立有关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保护群体及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并按继承法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管理过程的有关法规,还将鼓励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并对员工科研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及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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